國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富人壽國富棟梁定期壽險條款
備案編號:國富人壽[2019]定期壽險018號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國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國富人壽國富棟梁定期壽險合同”。
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險條款,我們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詞釋義
投保人是購買保險并交納保險費的人。被保險人是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發(fā)生保險事故后領取保險金的人。
保險人是保險公司。
第一部分 您與我們訂立的合同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單、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健康告知書、批注、批單及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第二條 投保范圍
被保險人范圍:18周歲(釋義一)至55周歲,身體健康且符合我們承保條件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投保人范圍: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我們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險責任開始
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
自本合同成立、我們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保險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對應日是保單周年日,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后一日作為對應日。保單年度(釋義二)、保險費約定支付日(釋義三)均以該日期計算。
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為我們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保險期間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時開始,至期滿日的二十四時終止。
第五條 猶豫期
自您收到電子保險單或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對本合同進行確認的次日零時起,有15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合同,如果您認為本合同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向我們提出解除本合同,我們將無息退還您所交納的保險費。
解除合同時,您向我們提出申請,并提供您的保險合同及有效身份證件(釋義四)。自我們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請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們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部分 我們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六條 基本保險金額
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和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如果該金額發(fā)生變更,則以變更后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第七條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90日(含第90日)為等待期。
第八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且本合同有效,我們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身故或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釋義五)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釋義六),我們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于等待期內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我們按本合同已交納保險費(釋義七)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九條 基本保險金額的增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當滿足以下全部條件時,您可以在每個保單周年日前60日內申請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
(1)未發(fā)生可以豁免本合同保險費的情形;
(2)被保險人未滿51周歲;
(3)剩余保險期間不少于5年(含);
(4)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體檢報告書。
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時,基本保險金額增加部分的保險費仍按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計算,但需依據申請時我們的政策補交相應的保險費差額。
基本保險金額的增加以3次為限,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以保險單所載投保時的基本保險金額的50%為限,且增加后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高于我們當時規(guī)定的最高承保金額。
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并提供您的保險合同及有效身份證件。
經我們審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自您申請后首個保單周年日零時起生效。增加基本保險金額后,您需按照增加后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的保險費交納保險費。
第十條 年金轉換選擇權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且未發(fā)生可以豁免本合同保險費的情形下,當被保險人已滿55周歲,且本合同已經過第5個保單周年日,經我們審核同意您可以申請年金轉換,即將申請時的全部現金價值(釋義八)作為保險費購買年金保險。
您行使年金轉換選擇權時,僅可購買本公司指定的年金保險產品。
您在保險期間內限行使一次年金轉換選擇權。
您行使年金轉換選擇權后,本合同現金價值減少為零,本合同效力終止。
第十一條 轉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您申請解除本合同,當滿足以下全部條件時,您無需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體檢報告書即可申請為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當時指定的定期壽險或終身壽險:
(1)未發(fā)生可以豁免本合同保險費的情形;
(2)被保險人未滿51周歲;
(3)在您申請解除本合同時,本合同已經過第5個保單周年日;
(4)新投保的定期壽險的保險期間不少于本合同解除時剩余的保險期間;
(5)新投保的定期壽險或終身壽險的基本保險金額不超過本合同解除時的基本保險金額。
第十二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釋義九),酒后駕駛(釋義十)、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釋義十一),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釋義十二)的機動車(釋義十三);
三、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發(fā)生上述第一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發(fā)生上述第一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全殘的,我們向被保險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發(fā)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我們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第三部分 如何交納保險費
第十三條 保險費的交納
本合同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間由您和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分期交納保險費的,在交納首期保險費后,您應當按照約定,在每個保險費約定支付日交納當期的保險費。
第十四條 寬限期
分期交納保險費的,在交納首期保險費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納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除您欠交的保險費。
如果您寬限期結束之后仍未交納保險費,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當日二十四時起效力中止。
第四部分 如何申請保險金
第十五條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順序和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順序和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并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監(jiān)護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除另有約定外,全殘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我們。
若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七條 訴訟時效
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保險金時,請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在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向我們提出保險金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wèi)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y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全殘保險金的申請
在申請全殘保險金時,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向我們提出保險金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由雙方認可的醫(yī)療機構或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證明或資料;
(4)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如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如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
本公司認為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
第十九條 保險金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本合同約定的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前述“損失”是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時期的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二十條 宣告死亡處理
如果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失蹤,且之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我們按本合同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領取保險金的人應于知道后30日內向我們退還已給付的保險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們雙方依法協商處理。
第五部分 您還享有哪些權益
第二十一條 合同內容變更
您和我們可以協商變更本合同的內容。變更本合同時,您向我們提出申請,經我們審核同意后,由我們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您和我們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第二十二條 合同效力中止
當出現本合同約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時,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我們對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所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合同效力恢復(復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您向我們提出申請,并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我們與您協商并達成協議,自您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零時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還本合同效力中止時的現金價值。
第二十四條 減保
本合同生效2年后,您可以申請減保,但減保后的保險費或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于申請減保時本公司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
減保后,基本保險金額同比例減少,同時,您將領取減少部分對應的現金價值。減保后的保險費按下列公式計算:
減保后的保險費=本次減保前的保險費×(1-減保比例)
本公司按減保后的保險費或基本保險金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五條 您解除合同的手續(xù)及風險
您可以在猶豫期后向我們申請解除本合同,并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之日起,本合同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您在猶豫期后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
第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我們應向您明確說明本合同的內容。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我們可以就您、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申請恢復本合同效力時,您應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我們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我們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
我們在本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本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年齡性別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您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及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我們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我們有權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內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除外。
二、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有權更正并要求您補交保險費。若已發(fā)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給您。
第二十八條 欠款扣除
我們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若您有欠交保險費等其他未還清款項,我們有權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二十九條 聯系方式變更
您的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變更時,應及時通知我們。您未通知的,我們按所知最后的您的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發(fā)送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第三十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 釋義
一、周歲:指按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二、保單年度:從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單周年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單周年日零時止為一個保單年度。
三、保險費約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費期間內,保險單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根據交費方式確定)的對應日。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后一日作為對應日。
四、有效身份證件:指由政府相關部門制作頒發(fā)的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證、護照、軍人證等。
五、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六、全殘:本合同所定義的全殘是指至少滿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注⑤);
(2)兩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注⑤)及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注⑤)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6)四肢關節(jié)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②、注⑤);
(7)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③、注⑤);
(8)中樞神經系統(tǒng)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有資格的眼科醫(yī)師出具醫(yī)療診斷證明。
②關節(jié)機能的喪失指關節(jié)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
③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tài)。
④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⑤所謂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診斷之日起經過180天的治療,機能仍然完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七、已交納保險費:指投保人依據本合同已經向本公司交納的保險費;如本合同發(fā)生過減保情形,則已交納保險費為扣除每次減保所對應的保險費后的余額。
八、現金價值:指保險合同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合同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我們退還的那部分金額。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金額在保險單上載明。
九、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yī)生開具并遵醫(yī)囑使用的用于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十、酒后駕駛:指經檢測或鑒定,發(fā)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認定為飲酒后駕駛或醉酒(釋義十四)后駕駛。
十一、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未經審驗、審驗不合格或已過有效期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公安交通部門認定的其他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的情況。
十二、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十三、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
十四、醉酒:指發(fā)生事故時被保險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